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85号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平平,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力维,该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北锻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革。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锻锻压机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北京北锻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北京北锻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 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安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