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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1237号

张芳兰与陈小军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芳兰,陈小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237号原告张芳兰。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于小惠,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芳兰诉被告陈小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芳兰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芳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芳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74元,由原告张芳兰负担。

审判员  罗军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