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城民初字第477号

杨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杨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林华

审判员  孟秋宏

审判员  林守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俐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