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杨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林华
审判员 孟秋宏
审判员 林守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俐力 微信公众号“”
杨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477号原告杨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林华
审判员 孟秋宏
审判员 林守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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