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304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袁建成,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东,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刘秀平。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伊法执字第304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秀平在中国农业银行鄂尔多斯绒城支行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刘秀平存款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 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越伟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