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500号原告朱兰启,;。委托代理人张玉好,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玉传,;。本院受理原告朱兰启诉被告许玉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兰启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兰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兰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兰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明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