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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2500号

朱兰启与许玉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兰启,许玉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500号原告朱兰启,;。委托代理人张玉好,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玉传,;。本院受理原告朱兰启诉被告许玉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兰启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兰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兰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兰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明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