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642-1号申请执行人屈茂华,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光华乡居民。被执行人许红军,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裴庄乡居民。申请执行人屈茂华与被执行人许红军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调确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许红军银行存款4640元,剩余标的为536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执字第6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郭 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薛明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