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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保字第85号

辜学兵申请执行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辜学兵,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保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辜学兵,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100号。被执行人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普明后街41号。法定代表人张仁远。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了(2016)川0792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0000元。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远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福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茂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