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459-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冯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王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府民初字第0184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鸿瑞、王龙、冯晶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所有的某牌小型汽车一辆和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汽车一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某牌小型汽车一辆和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王某不得将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飞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