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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民初318号

卢某甲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卢某甲,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318号原告卢某甲。法定代理人卢某乙,系卢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张登国、曹帆荟,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2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赵 婧

人民陪审员  柯友广

人民陪审员  肖春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