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318号原告卢某甲。法定代理人卢某乙,系卢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张登国、曹帆荟,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诉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2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赵 婧
人民陪审员 柯友广
人民陪审员 肖春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