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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466号

河北益筑彩钢板有限公司与李学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河北益筑彩钢板有限公司,李学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66号原告河北益筑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江生,董事长。被告李学峰,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灵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益筑彩钢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学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益筑彩钢板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益筑彩钢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益筑彩钢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益筑彩钢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立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红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