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民初字第80号原告王继录,住兰西县。被告王艳楼,工作单位兰西县城镇综合执法局(东二道街粮食局南侧)。被告王继兴,住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录诉被告王艳楼、被告王继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军
代理
审判员 刘伟辉
代理
审判员 赵文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