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中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静波
审判员 王文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宋春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