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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2176号

太仓市浏河镇阚菊英餐馆与太仓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太仓市浏河镇阚菊英餐馆,太仓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176号原告太仓市浏河镇阚菊英餐馆。经营者阚菊英。委托代理人顾铁民(原告经营者的配偶)。被告太仓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阿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丽君,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浏河镇阚菊英餐馆与被告太仓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浏河镇阚菊英餐馆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浏河镇阚菊英餐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太仓市浏河镇阚菊英餐馆负担。

审判员 王 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牧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