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24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姜某甲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1年4月11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11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制隔离戒毒二年。强制措施2016年2月18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莱西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240号指控事实1、2016年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甲在莱西市夏格庄镇某村以100元的价格向姜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1克。2、2016年2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姜某甲在即墨市某村以300元的价格向姜某乙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姜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刘兴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昕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