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2791号原告白某某,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文化程度大专。被告康某某,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文化程度高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潇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