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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2791号

白某某与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2791号原告白某某,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文化程度大专。被告康某某,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文化程度高中。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潇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