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386号申请人罗竣,曾用名罗俊,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武红,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建,个体工商户,系被告陈武红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约定了给付期限,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代清
审判员 胡爱民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尹万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