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陈为华,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谢伟,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谢顺安,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陈为华申请执行谢伟、谢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登记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谢顺安的银行存款9350元,被执行人尚欠案款284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恢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黎明
审判员 施奇俊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