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1874号
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鸿宾。
被告:刘航。
被告:凌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航、凌瑾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2元,减半收取5861元,由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丹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谢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