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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01874号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航、凌瑾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刘航,凌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1874号

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鸿宾。

被告:刘航。

被告:凌瑾。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航、凌瑾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2元,减半收取5861元,由原告浙江香溢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丹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谢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