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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3337号

吕麦秀与宁夏凯达祥劳务有限公司、贺昌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麦秀,宁夏凯达祥劳务有限公司,贺昌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337号原告吕麦秀,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永奇,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宁夏凯达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曾繁,该公司经理。被告贺昌全,男,汉族,50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麦秀与被告宁夏凯达祥劳务有限公司、贺昌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麦秀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麦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麦秀负担。

审判员  陈文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