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343号原告韩胜芝,女,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万昌店子村2组。身份证号×××被告刘再社,男,1958年8月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九郊办事处唐家村2社。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胜芝诉被告刘再社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胜芝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刘再社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胜芝撤回对刘再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凤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