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352号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南农商行),住所地灌南县人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将兆龙,高一翔,该社职工。被告灌南康民医院,住所地灌南县新东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洪贵,院长。被告张洪贵,医生。被告郑锦英(张洪贵之妻),居民。被告王子康(张洪贵女婿),居民。被告张继元(张洪贵女儿、王子康妻子),居民。被告灌南康民医院、郑锦英、王子康、张继元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洪贵,医生。
原告灌南农商行诉被告灌南康民医院、张洪贵、郑锦英、王子康、张继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四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兆龙、被告康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洪贵(兼郑锦英、王子康、张继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灌南农商行诉称,2015年2月15日,被告灌南康民医院作为借款人、被告张洪贵、郑锦英、王子康、张继元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康民医院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被告张洪贵、郑锦英、王子康、张继元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被告张洪贵、郑锦英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灌南县新安镇南门大街第1幢01室房产(房产证号连房权证灌字第××号,土地权属证书号为灌国用2012第1474号)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2月17日,被告灌南康民医院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康民医院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7.8%,还款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分11期偿还完毕,利息为每月21日结息,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在原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合同还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灌南康民医院提供贷款1000万元。康民医院借取贷款后,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借款利息���并已多次逾期,为此,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主张对被告张洪贵、郑锦英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洪贵、郑锦英、王子康、张继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灌南康民医院及其张洪贵、郑锦英、王子康、张继元辩称,对康民医院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张洪贵、郑锦英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张洪贵、郑锦英、王子康、张继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按期结算利息的事实也无异议,因医院经营不善,暂时无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康民医院向原告申请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万元,约定按十一年分期分批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年利率为7.8%,逾期利率为原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结息日为每月21日,合同还约定,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同日,被告张洪贵、郑锦英、王子康、张继元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张洪贵、郑锦英、王子康、张继元为康民医院借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被告张洪贵、郑锦英与原告又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其《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被告张洪贵、郑锦英以其位于灌南县新安镇南门大街第1幢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为连房权灌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灌国用2012第1474号)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及其抵押手续办理登记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康民医院的账户(账号:3208220221010000018652)打入1000万元,此后,康民医院按期结息至2015年10月3日。至2015年10月3日之后,康民医院未能按期支付利息,也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的两笔本金80万元,担保人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来��院,要求根据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主张对被告张洪贵、郑锦英提供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洪贵、郑锦英、王子康、张继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灌南农商行与被告康民医院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张洪贵、郑锦英、王子康、张继元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与被告张洪贵、郑锦英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借给被告康民医院1000万元。康民医院仅给付利息至2015年10月,对到期本金及其2015年10月以后的利息未能偿还,被告康���医院显属违约,原告灌南农商行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康民医院提前还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洪贵、郑锦英以共有的房地产提供抵押,原告要求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支持,被告张洪贵、郑锦英、王子康、张继元还为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因张洪贵、郑锦英提供了房地产抵押,故张洪贵、郑锦英、王子康、张继元的担保保证责任应在对抵押物变现后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灌南康民医院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元及其利息(其中,本金800000元按年利率11.7%从2015年10月4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9200000元按年利率7.8%从2015年10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张洪贵、郑锦英共有的位于灌南县新安镇南门大街第1幢01室房地产(房产证号为连房权灌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灌国用2012第1474号)以拍卖、变卖方式变现,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所欠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被告张洪贵、郑锦英、王子康、张继元对张洪贵、郑锦英提供抵押的房产变现后不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剩余份额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被告灌南康民医院负担,被告张洪贵、郑锦英、王子康、张继元负连带交纳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81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周四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宇翔法律条文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上诉须知本院将依照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