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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2156号

胡秀英与汪洪领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秀英,汪洪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2156号申请执行人胡秀英,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汪洪领,居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较大金额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六个月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开民初字第08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