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2156号申请执行人胡秀英,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汪洪领,居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较大金额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六个月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开民初字第08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