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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59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与卜宪建、李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卜宪建,李玉萍,卜国立,郭慧芬,郭孟立,李爱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5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住所地孟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慧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新生,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宪建,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出生。被告李玉萍,女,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系卜宪建妻子。被告卜国立,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被告郭慧芬,女,汉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系卜国立妻子。被告郭孟立,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被告李爱玲,女,汉族,1976年4月26日出生,系郭孟立妻子。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公司诉被告卜宪建、李玉萍、卜国立、郭慧芬、郭孟立、李爱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被告卜国立、郭慧芬、郭孟立、李爱玲已给付了全部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公司承担,保全费32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员  李来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晓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