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1民初字第987号

郭云萍,魏生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字第987号原告郭云萍,曾用名杨萍、杨云萍,女,汉族,1960年6月2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城关镇西关一街。身份证号码:412721196006020041。被告魏生慧,男,汉族,1959年12月25日生,大专文化,干部,住扶沟县城关镇花园路三路5号。身份证号码:412721195912250338。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云萍诉被告魏生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云萍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生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云萍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萍撤回对被告魏生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郭云萍负担。

审判长  李国会

审判员  顾孝勇陪审员  王文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