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琴。被执行人王文辉。被执行人吴雅杰。本院在执行刘玉琴申请执行王文辉、吴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贝贝
刘玉琴与王文辉、吴雅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琴。被执行人王文辉。被执行人吴雅杰。本院在执行刘玉琴申请执行王文辉、吴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