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982号原告刘延栋,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刘延莉(系原告之妻),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李士忠,高唐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成立,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尹鹏飞,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栋与被告尹成立、尹鹏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和解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刘延栋负担。
审判员 张慧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东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