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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刑初62号

周某、孙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周某,孙某,张某,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91刑初62号公诉机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抚宁建权福利炉料加工厂法定代表人。2005年4月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抚宁建权福利炉料加工厂车队队长。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抚宁建权福利炉料加工厂务工人员。2005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抚宁建权福利炉料加工厂务工人员。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孙某、张某、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玲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孙某、张某、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7日中午,秦皇岛市公路治超管理处深河检查站执法人员李某乙、高某在102国道秦皇岛开发区段深河监测站门口依法对涉嫌超载的抚宁建权福利炉料加工厂车牌号为冀C×××××货车拦截进行检查。车辆驾驶员“李雨”(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孙某电话报告此事,拒不配合执法工作,并对李某乙进行辱骂。被告人周某、孙某、张某、李某甲先后赶到现场阻挠执法工作。期间,“李雨”欲强行驾驶被查扣货车离开现场,被李某乙阻拦,被告人周某、孙某、张某、李某甲随即对李某乙进行推搡、踢踹,并强行将李某乙推入路边土沟,造成李某乙身体多处擦伤。另查,案发后,四被告人赔偿了李某乙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周某、孙某、张某、李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周某、孙某、张某、李某甲超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乙、高某、任某证言,辨认笔录,李某乙行政执法证、秦皇岛市公路治超管理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及证明,李某乙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谅解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抚宁县人民法院(2005)抚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2004)抚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秦刑终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孙某、张某、李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四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孙某、张某、李某甲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障国家正常管理活动,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孙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管云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肖建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