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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托执字第337-3号

苗蔚花与王称心民间借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苗蔚花,王称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执字第337-3号申请执行人苗蔚花,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王称心,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苗蔚花申请执行王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既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托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全红

审判员  巴俊叶

审判员  袁 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崔利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