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402号之一
原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李海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龙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关天玉,男,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朱春蓉,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天玉、朱春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四海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萍
代理
审判员 郑玉爱
代理
审判员 罗晓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