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民终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代艾红,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李茂芳,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雷元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艾红因与上诉人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别瑶成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赵湘湘、
代理
审判员王青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艾红与上诉人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6日、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代艾红与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代艾红与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代艾红与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别瑶成
审 判 员 赵湘湘
代理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尤爱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