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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2236号

侯建新与冯晓龙、宁夏小任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侯建新,冯晓龙,宁夏小任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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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236号原告侯建新,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冯晓龙,男,1988年4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宁夏小任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吴朝晖,该公司经理(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新与被告冯晓龙、宁夏小任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建新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免交)。

审 判 员 魏钰邦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贵友

书 记 员 薛 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