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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169号

李杰与陈道安、杜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杰,陈道安,杜海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69号

原告:李杰,男,19/80年4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332526198004010712,汉族,农民,住缙云县五云街道周村村40号。

被告:陈道安。

被告:杜海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陈道安、杜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

审 判 长  饶赛萍

人民陪审员  徐锦平

人民陪审员  李国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麻杨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