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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2532号

田福和与塔拉、巴日斯等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福和,塔拉,巴日斯,乌云塔娜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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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532号申请人田福和,男,汉族。被执行人塔拉,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巴日斯,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查干巴日斯,男,蒙古族。被执行人乌云塔娜,女,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田福和申请执行塔拉、巴日斯、查干巴日斯、乌云塔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立案庭对(2013)乌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重复立案,出现(2014)乌法执字第2532号执行诉讼案件与(2013)乌法执字第601号执行诉讼案件申请执行依据相同,执行请求相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民初字第25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文���

审判员 哈斯 达来

审判员 郑 玉 滨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