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18号申请执行人曹洒。被执行人黄俊霖。被执行人刘维。关于曹洒与黄俊霖、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俊霖、刘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洒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俊霖、刘维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黄俊霖、刘维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在车管所无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刘维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黄俊霖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被执行人黄俊霖名下融安县长安镇东兴路61号房屋的产权份额已被本案查封,因该房屋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目前暂不宜处置,本案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俊霖、刘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曹洒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俊霖、刘维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洒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梁加灵
审判员 胡李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青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