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
法定代表人:饶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鑫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
法定代表人:吴朋,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鹏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正按和解协议履行。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022执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庆娟
审判员 刘华忠
审判员 彭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黄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