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3执95号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玉海、李珍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玉海,李珍珍,曹现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执行人曹玉海。被执行人李珍珍。被执行人曹现芹。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曹玉海、李珍珍、曹现芹陈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成商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火文胜

审判员  许卫民

审判员  王军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卞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