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97号申请执行人张全合。被执行人孙建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全合与被执行人孙建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孙建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建锋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全合案件款128564.25元(已付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52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孙建锋系洛川县旧县镇林业站干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凤栖分理处有工资账户,账号:26945600460008670。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孙建锋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张全合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洛川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武君
审判员 孙银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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