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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执282-2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金正会体育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金正会体育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邹霞,邹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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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282-2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

负责人:洪文理,职务,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天擎,高剑平,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金正会体育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邹霞,女,汉族,1975年8月11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邹青,女,汉族,1973年10月25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西金正会体育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司、邹霞、邹青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金正会体育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邹霞、邹青银行存款17098248.04元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厉建军

审判员  姚 国

审判员  俞国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熊震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