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282-2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
负责人:洪文理,职务,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天擎,高剑平,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金正会体育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邹霞,女,汉族,1975年8月11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邹青,女,汉族,1973年10月25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西金正会体育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司、邹霞、邹青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金正会体育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邹霞、邹青银行存款17098248.04元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厉建军
审判员 姚 国
审判员 俞国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熊震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