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汪全,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胡翠平,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肖国树,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1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国树、胡翠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两被执行人均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翠平银行存款人民币3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葛洪乾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