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4执372号

汪全与胡翠平、肖国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全,胡翠平,肖国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汪全,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执行人:胡翠平,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肖国树,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1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国树、胡翠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两被执行人均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翠平银行存款人民币32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葛洪乾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