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28民初1202号

段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段某,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28民初1202号原告段某,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委托代理人石亮金,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

原告段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郑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亮金,被告李某甲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诉称,原、被告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7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婚后,被告染上吸毒恶习,原告多次规劝无果。2015年被告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告吸毒屡教不改,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彻底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判令原、被告婚生女李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相应抚养教育费。

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婚生女随原告生活。对原告陈述的关于结婚、生女的日期认可,对原告陈述的关于我现正强制戒毒的事实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10月1日通过自由恋爱确定恋爱关系,于2012年2月14日在梁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2年7月13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被告李某甲曾于2006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半年,2010年至2011年曾因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5年7月至今在重庆市万州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原告举示的结婚证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建立在慎重选择基础上,原告段某对被告李某甲曾被强制隔离戒毒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均知晓,但仍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被告目前被强制戒毒系主动要求而进行,证实被告亦努力挽救原、被告婚姻。原、被告系通过自由恋爱相识、相恋、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

原告在庭审中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段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郑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