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一初字第2136号

蒙永辉与黄云海、李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蒙永辉,黄云海,李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136号原告蒙永辉。被告黄云海。被告李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永辉与被告黄云海、李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蒙永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蒙永辉负担。

审 判 长  潘红玉

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

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健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