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136号原告蒙永辉。被告黄云海。被告李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永辉与被告黄云海、李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蒙永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蒙永辉负担。
审 判 长 潘红玉
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
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廖健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
蒙永辉与黄云海、李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136号原告蒙永辉。被告黄云海。被告李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永辉与被告黄云海、李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蒙永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蒙永辉负担。
审 判 长 潘红玉
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
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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