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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4170号

刘四妹、邓永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四妹,邓永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170号申请执行人刘四妹,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永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91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永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314.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敬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