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特1号申请人黄晓琴,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申请人王江,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晓琴与被申请人王江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黄晓琴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晓琴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晓琴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黄晓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新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