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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执字第252号

梁卉与罗清荣、杜小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卉,罗清荣,杜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梁卉,女,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被执行人罗清荣,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杜小霞,女,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货款本金52300元,并从2012年8月18日按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偿还完毕为止;(二)案件受理费276元;(三)执行费6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罗清荣的银行存款4000元、被执行人杜小霞的银行存款7800元。并依法对登记在杜小霞名下(罗清荣共有)的房屋予以查封,该房屋已在本债权之前予以抵押,暂不便于处置。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4月11日经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告知了其执行经过后,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潜

审 判 员  马 波

代理

审判员  蒋四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