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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2071号

秦艳芬与淮安市康利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艳芬,淮安市康利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秦艳芬。被执行人淮安市康利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淮安市西安南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劲松,机构代码:。秦艳芬与淮安市康利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浦劳人仲案字(2015)第108号劳动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淮安市康利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秦艳芬工资437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浦劳人仲案字(2015)第108号劳动仲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商东雷

审 判 员  杨汉伟助理

审判员  程冲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小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