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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1266号

许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266号原告许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员  秦绪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曹传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