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883号原告刘文凡,女,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朱益贤,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臣,男,1981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单县XX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凡、朱益贤与被告孙臣、山东单县XX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46年5月9日原告刘文凡、朱益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臣、山东单县XX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凡、朱益贤撤回对被告孙臣、山东单县XX物流配载信息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凡、朱益贤负担。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庆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