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982号原告赵德全,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韦济强,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跃,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娅,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现住址同上。被告重庆市南川区虹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办事处北腊口。法定代表人张跃,重庆市南川区虹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勇,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张蕾,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全与被告张跃、王娅、重庆市南川区虹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全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德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德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3500元,由原告赵德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