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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789号

阳美莲与耿传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阳美莲,耿传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789号

申请执行人:阳美莲,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耿传姣,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阳美莲与被执行人耿传姣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871.5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耿传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宣中民一终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徐 浩

审判员 :张晓根

审判员 : 汪 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汪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