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2执128号

吴文琼与昌进特(天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文琼,昌进特(天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吴文琼。被执行人昌进特(天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火炬路12号。法定代表人全龙国。申请人吴文琼与被执行人昌进特(天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调字【2016】第1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昌进特(天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南劳人仲调字【2016】第1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建华

审 判 员  胡广春

代理

审判员  刘永振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刚 微信公众号“”